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洲)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北京一家报纸的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了此事。彭先生(男)和刘先生(女)结婚多年。为了抚养孩子和照顾家庭,刘女士长期失业。离婚时,他们要求保姆级别的家务劳动按市场价格补偿。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家属赔偿规定,彭某有权向对方要求经济赔偿,责令刘某支付其内部补偿金5万元。据报道,彭和刘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并结婚生子。2009年生下孩子,各方一致认为,刘先生自儿子出生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家里也没有保姆。刘女士认为,她于2003年1月2日获得药剂师资格证书,但在怀孕后被迫放弃职业生涯,专心照顾家庭事务以支持彭女士的事业和抚养孩子。 15年来,刘女士独自承担了所有家庭责任,包括照顾孩子和家务劳动,并且必须按照市场上保姆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家务劳动报酬。彭先生认为,刘先生不工作是因为不想工作,不是因为照顾家人,没有接受刘先生要求补偿家务劳动的要求。有效裁定认为,当配偶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有较大责任时,配偶一方有权就其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大责任时,有权要求赔偿。离婚时,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将商定具体措施。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与彭先生结婚期间,刘先生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如照顾孩子等,而离婚后刘先生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彭先生应向刘先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刘先生按照市场保姆的月工资标准来申报这笔家庭义务费用并不合适。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两个孩子的年龄、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彭某的收入情况,判决彭某赔偿刘某5万元,是适当的。法院分析认为,家务劳动虽然不产生直接经济利益,它们是家庭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家政工作的补偿制度反映了对婚姻和家庭工作的无形贡献、机会成本和牺牲的公平评估。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人的贡献应得到法律承认并得到合理补偿。本案的判决不仅肯定了刘先生为其家庭提供的价值,还考虑了婚姻的时间长短、子女的年龄以及双方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有利于弘扬正义、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家庭义务较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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